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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草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8-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设部(建办市〔2006〕8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06〕30号)关于《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机械、桩机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汽车起重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吊兰、钢管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械制造企业。
       第四条 在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第五条 本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活动的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中租用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六条、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 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维修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相应的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
       4、自有可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30台;
       5、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6、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操作人员必修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7、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河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一);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见附件一)
       3、 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申请日之前三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
       5、 企业基本情况, 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持证情况;
       6、 本年内主要机械设备的检测报告,按机械总数的10%提供复印件;
       7、租赁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 企业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注:以上提供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的租赁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模板、脚手架等总价200万元以上;
       4、具有满足租赁的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或手段;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租赁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见附件一)
       3、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的检测报告,按总数的10%提供复印件;
       5、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的基本情况,资产总量、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租赁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
       注:以上提供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
       (一)、租赁企业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提出申请;   
       (二)、分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三)、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行业确认书,同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如不申请延续,视为自动放弃,如再需申请,请重新办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出租国家或本省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出租与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
       第十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租赁方评价: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 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 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
       4、 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5、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 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
       (二) 使用方评价:
       1、 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 合同履行情况调查;
       3、 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
       (三) 社会评价:
       1、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2、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3、受表彰或处罚情况;4、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
       第十六条  分会负责对河南省内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命令淘汰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和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降低出租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四章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组织建立河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体系,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河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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